□ 本報記者 趙晨熙
談及校外培訓,一直讓家長“又恨又愛”,自“雙減”工作部署開展以來,相關部門不斷加大對校外培訓領域的規范管理。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墩髑笠庖姼濉饭?0條,對培訓機構的定義、分類管理、辦學許可、人員資質、收費方式等內容進行了細致規定。
“《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旨在讓‘雙減’政策能夠持續穩定地推進下去,并且在推進過程中,有一個效力相對較高的條例作為依據。”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征求意見稿》聚焦校外培訓管理領域熱點難點問題,將相關政策規章轉化為法規制度,首次擬將校外培訓整體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規的高度,將有力推動校外培訓治理法治化、長效化,有助于全面促進校外培訓的規范發展。
推動監管長效化
在眾多業內人士看來,《征求意見稿》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因為近年來,相關部門一直在大力推動校外培訓監管立法。
記者梳理后發現,《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將教育培訓作為重點加強的執法領域。“推動校外教育培訓監管立法”被寫入《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點》。2022年10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所作的“雙減”情況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加快推動校外培訓監督管理立法,進一步發揮法治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全國校外培訓監管專家委員會成員、上海市教科院民辦教育研究所所長董圣足指出,自2021年“雙減”意見出臺以來,各地積極開展校外培訓管理工作,探索實踐了一批較為成熟、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征求意見稿》以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為基礎,同時將各地實踐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凝練成法律條款,把校外培訓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在董圣足看來,通過立法能夠進一步理順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設置審批程序,厘清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壓實相關方面的工作責任,做到對校外培訓治理的常態化、長效化。同時,能夠在依法保障機構合法權益的同時,從根本上解決現實中頻發的機構“爆雷”、卷款跑路等問題,切實維護家長及學生的切身利益。
記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見稿》公布后,一些聲音提出,這是否意味著2021年出臺的“雙減”意見即將“失效”?
對此,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解釋稱,《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并不意味著“雙減”意見的失效,其精神主旨與“雙減”意見一脈相承。
比如,2021年7月,教育部就明確了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范圍,在“雙減”意見中也對二者進行了分類管理?!墩髑笠庖姼濉吠瑯用鞔_了校外培訓要按學科類、非學科類分類管理。同時,對校外培訓的概念作了統一界定,即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中一些剛性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比如,規定“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規定“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等。
“對于高中階段學科類培訓,各地仍然要按‘雙減’意見有關要求來執行?!痹谛鼙婵磥?,這正是《征求意見稿》法治精神的體現。因為《征求意見稿》的制定必須嚴格落實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同樣包括依法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因此,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于法有據。不要求高中學科培訓采取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科培訓同樣的監管方式,也是落實上位法的體現。
人員禁入劃紅線
近年來,相關部門針對校外培訓領域出臺了很多政策,儲朝暉認為,《征求意見稿》通過對過去眾多政策進行梳理,找準關鍵問題,實施了“精準立法”。
這其中,關注度最高的莫過于為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劃定的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的法律紅線。
記者注意到,早在2021年,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中就規定,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相比以往政策,《征求意見稿》的監管對象又增加了教研人員,明確幼兒園和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儲朝暉指出,這一規定吸納了此前一些“雙減”試點地區的經驗,要求教研人員同樣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是為了防止與課程教學、考試命題密切相關的教研人員,通過開展或參與校外培訓,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考試招生工作,營造更為公平的教學考試環境。
針對一些網友提出的“如果教師或教研人員給自己的孩子或親戚的孩子進行輔導,是否也屬于此類違規行為”的問題,儲朝暉認為,《征求意見稿》中主要針對的是在職教師或教研人員在校外培訓機構任職,從事營利性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至于教師在家給自己的孩子進行補課的情況,則很難納入監管范圍中。
儲朝暉指出,《征求意見稿》在對校外培訓的定義中明確了“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的表述,就是為了排除一些在職教師或教研人員偶爾為親屬、朋友之間提供無償的、非常態化的簡單輔導。
不過,如果個別在職教師多次集中、頻繁地為多位親戚或親友的孩子進行集體補課,那么同樣涉嫌違規,對于此類行為的界定標準等,需要等《校外培訓管理條例》正式出臺后,由各地方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進行進一步細化。
明確定位重引導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實。為確保將所有校外培訓都納入監管,避免非法、違規的校外培訓游離于監管之外,《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報、更新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在儲朝暉看來,這一規定有助于把校外培訓機構納入統一監管服務平臺,但針對的主要是那些合法的校外培訓機構,對于一些違規開設的校外培訓機構治理仍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
“這不僅需要加大監管,持續推進依法管理,同時也應正視家長的合理培訓需求,鼓勵開展規范的、有質量保障的校外培訓,滿足學生和家長的培訓需求。這對于治理隱形、變異的學科培訓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在儲朝暉看來,《征求意見稿》提出的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的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有益補充的定位,有助于今后校外培訓領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熊丙奇也提出,對校外培訓的規范管理,絕非要禁止校外培訓。此前個別地方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培訓進行治理時以“清零”為目標,看似很徹底,實際上反而導致了學科類培訓轉向“地下”,滋生各類隱形、變異培訓,加大監管難度。
《征求意見稿》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熊丙奇認為,這些規定充分彰顯了對校外培訓不是禁止,而是重在引導和規范的精神,有利于鼓勵規范、有質量的培訓機構合法經營和健康發展,多措并舉滿足學生和家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
責任編輯:蔡星雨
見習編輯: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