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奉楚
15歲少年王某出于好奇扮酷心理到一家刺青店文身,家長發現后一怒之下將刺青店訴至法院。近日,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刺青店提供服務前既未主動詢問王某是否成年,也未在店內張貼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標志,對王某的損失賠償應承擔70%的責任。最終,由刺青店返還王某文身費用300元,同時賠償王某各項損失5886元。
近年來,文身出現低齡化現象,一些未成年人也加入了文身大軍。而文身顯然是對未成年人有百害而無一利的傷害行為,故經營者被判賠償損失是咎由自取。
文身一時爽,遺憾伴終身。文身屬于特殊癖好,成為很多行業的禁止性入職門檻。如入伍、公職人員招錄等多數行業都限制招錄文身人員。故在文身成為負面標簽,只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利影響的背景下,任何人都不應該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根據民法典,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文身顯然不僅不是純獲利益的行為,相反屬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侵權行為,故監護人不予追認的話,經營者的該項服務應屬無效合同。經營者也不該啥錢都賺,向未成年人提供侵害其身心健康的服務。
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強調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衛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項目。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對于經營范圍中包含文身服務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營業執照相關經營范圍后明確標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導其自覺依規經營。
因此,法院判決經營者退還費用并賠償損失的做法體現出司法機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且該裁判有著重要的示范和警示意義,所有經營者理當以此為戒。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人民法院的裁判屬于事后救濟,但金錢賠償未必能足以彌補給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更重要的是做好預防工作,市場監管部門理當依法查處并嚴懲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經營行為。進而提高這一賺“黑心錢”行為的法律成本,讓未成年人免遭無知懵懂之下帶來的文身“刺痛”。
《中國婦女報》( 2024年01月22日 08 版)
責任編輯:蔡星雨